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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的房屋虚假交易无效,相关费用由原所有权人承担-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6

改判要点: 当事人基于委托借款关系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另约定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房屋原所有权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返还其垫付的房屋过户费用。 案情简介: 房主危小敏为资金周转需要,与周金商量将房屋过户至周金名下,再以周金名义从银行贷款给危小敏使用。 2017年6月22日,危小敏与周金签订《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201 [...]

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可办证的,二手房卖家有义务配合办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3

改判要点: 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所有权人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在案证据体现其系讼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未来可期待的事项,其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过户。 案情简介: 陈庆与林力、程意于2002年2月22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林力将诉争房屋以140000元卖给陈庆,付款方式为现金,协议签订之日陈庆支付现金13000 [...]

作者: |2020/08/30|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可办证的,二手房卖家有义务配合办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3已关闭评论

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前提下,税费不确定及定金未支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税费的落实、定金的支付仅是各方当事人对交易流程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陈云、林辰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6日,陈云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讼争房屋。陈云同时并取得预告登记证,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讼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 2018年2月13日,陈云、林辰(甲方)与任萍(乙方) [...]

夫妻一方解除合同能否认定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夫妻一方与购房者已达成由夫妻一方支付55000元违约金解除案涉合同的合意,事后虽然未经共有人即夫妻另一方的追认,但购房者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另一方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4日,陈大海与李霖、王玲在小白公司居间服务下,三方签订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李霖、王玲将一房屋以745000元 [...]

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存在以房屋销售款抵偿工程款项的,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6

改判要点: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存在以房屋销售款抵偿工程款项的,房屋买受人于开发商催告后仍未向施工方或开发商支付款项的,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A公司与蔡小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清首付款的,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产,并主张购房总价10%的违约金。A公司原计划将诉争房产给施工方作为工程抵款房,但因 [...]

买受人怠于偿还按揭贷款构成违约,开发商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5

改判要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其代为偿还买受人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本金10%即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若买受人构成上述违约行为,开发商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A公司与吴惠泽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A公司代吴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本金的10%,则视为吴构成根本性违约,A [...]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多给付的利息能要回吗?–福州民间借贷律师蔡思斌原创

民间借贷新规,即指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多给付利息,则是指已经支付的超过新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部分利息。 举例来说:甲在2019年8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 [...]

开发商格式条款大幅增加买受人违约责任而未对自身违约责任做出相应调整的,应认定为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将买受人违约金额由累积应付款的3%大幅提高到总房款的20%,却未相应调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属于加重相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与陈龙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累计应付款的3%,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后因陈龙生未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且 [...]

作者: |2020/08/21|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 |开发商格式条款大幅增加买受人违约责任而未对自身违约责任做出相应调整的,应认定为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2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资深民间借贷律师实务解读《民间借贷解释》六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文件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新闻瞬间引爆法律界朋友圈。圈外人士表示一脸懵圈纷纷吃瓜。该司法解释将会影响到无数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出借人或借款人都应予以充分研读,以保障自身权益。作为长年经办较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笔者亦抛砖引玉,特作此文,从实务角度解读该新规的六大变化。 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24%降低至LPR [...]

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不同,一次性付款人应如何适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买受人类型的,一次性付购房款的买受人亦包含于买受人之列,若补充协议中有进行相应的违约金额计算标准修改,则应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案情简介: 2014年,丁依等若干买受人与A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中约定A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违约金比率为买受人已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而《补充协议》中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