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通过土改时土地房产证确认当事人对土地的权利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相邻关系纠纷02
改判要点:相邻关系诉讼双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或证明的前提下,法院可通过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证确认当事双方的诉讼主体地位 案情简介: 刘涛与林义系邻居关系,其于2017年签订《协议书》,刘涛为甲方,林义为乙方,约定:双方灾后房屋重建,甲方由襟庐厝右边原火墙基础皮向东方向让出1米起建新房,第二层起做0.5米延伸建筑;乙方由学鲁厝左边原基础起建新房,第 [...]
改判要点:相邻关系诉讼双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或证明的前提下,法院可通过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证确认当事双方的诉讼主体地位 案情简介: 刘涛与林义系邻居关系,其于2017年签订《协议书》,刘涛为甲方,林义为乙方,约定:双方灾后房屋重建,甲方由襟庐厝右边原火墙基础皮向东方向让出1米起建新房,第二层起做0.5米延伸建筑;乙方由学鲁厝左边原基础起建新房,第 [...]
改判要点:房屋装饰约定的相邻关系协议附有相应成就条件的,若一方拒绝履行或不正当阻止相应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情简介: 林振、吴超系邻居关系,双方于2015年签订一份《厝地双方协议》,同年经调解再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两户之间的五十公分通道待林振房子外墙装饰完工并清洁完毕后,由吴超再进行通道前后用两块砖的宽度砌墙。后双方因案涉协议中砌墙的相关 [...]
改判要点:借名人若将借名买房合同中的诉争房屋进行抵押的,被借名人在协助被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没有义务协助其注销抵押权 案情简介: 郑圣、张小雯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11日,二人与融侨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501,536元价格购买房屋,并支付购房款451,536元,余款1,050,000元申请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 [...]
改判要点:购房人以已故军人子女名义购买干部休养所房产的,若在购房时融合折抵其自身工龄以及购房待遇,则涉及该房产与其他子女间分配时,应当以(军)工龄折扣率计算购房人的分配份额 案情简介: 张兵与张琳系兄弟,均为军区第五干休所老干部张云之子。2001年3月26日,张兵以其为张云之子的名义,向军区第五干休所申请个人购房。2004年3月26日,张兵向张琳出具一张收 [...]
改判要点:当事人若认为不动产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陈建强(1976年去世)和妻子郑艳红(1961年去世)生育有一女陈小红,陈小红与陈小军(婚前名为张伟杰,1984年去世)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名为张超。坐落于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11号房屋在1951年11月 [...]
改判要点:子女起诉主张老人搬离登记于子女名下的住房时,若只存在口头承诺继续承担赡养义务,而未实际对老人的后续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法院在判决时应明确子女对老人的具体赡养方式,要求子女先行支付安置费用后才可搬离 案情简介: 林凤与王小美系母女关系。林凤在连江县城镇范围内无房产。2008年12月王小美于其兄处受让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凤自2006年起一 [...]
改判要点:证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消极事实(如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遗嘱继承人及相关事实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不能将证明责任加在消极事实主张者上。 案情简介: 诉争房屋系刘甲、刘乙兄弟共有,刘甲与陈花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刘强丹等儿女。刘乙无配偶,抱养一女,其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刘乙部分的产权留给刘强丹继承 [...]
改判要点: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个别业主就业委会决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与管理事项提出撤销诉讼请求,法院可依法驳回 案情简介: 刘佳佳系A小区业主。2014年6月A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后小区业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将物业楼二层一半面积出租作为少儿培训中心(机构),对小区 [...]
改判要点:属于省级公产的房屋,在被划拨给其他公司时若有约定处分权的,则于拆迁前后应严格遵守该房屋处分权的约定,公房所有人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任意处分 案情简介: 李江于2001年期间系诉争房屋租户,2004年8月3日,B公司(甲方、拆迁人)与李江(乙方、被拆迁人)、C拆迁工程处(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委托丙方拆迁乙方房屋,就地安置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