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涉外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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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订立遗嘱,继承人主张适用境外法律但未提供法律依据的,适用国内法认定遗嘱效力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涉外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在加拿大订立,故可以适用加拿大法律判断遗嘱效力,但由于被继承人是中国国籍,故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判断遗嘱效力。 本案诉讼过程中,继承人之一主张适用加拿大法律判断遗嘱效力 [...]

作者: |2024/06/03|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 , , , , |境外订立遗嘱,继承人主张适用境外法律但未提供法律依据的,适用国内法认定遗嘱效力已关闭评论

父母是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中英存在极大差别?——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前几天读到《南方周未》刊登的陆倩《遗产继承顺序 ,中西大不相同:英国只有配偶是第一顺位》文章,才知道英国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与中国有极大差别。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应规定,中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父母在传统家庭中的崇高地位。   而在英国则不然,陆倩在文章中是这样描述的: “如果亡者没有立遗嘱,法律默认的 [...]

作者: |2022/05/09|分类: 婚姻继承|标签: , , , , , , , |父母是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中英存在极大差别?——福州律师推荐阅读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