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事律师:股份转让价款以出资额为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裁判要旨: 虽然股份转让价款本应依据转让当时股份价值确定,以出资额确定股份价值可能与股份实际价值不符,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以出资额确定股份转让价款属明显的价款悬殊、显失公平,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不能将其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关键词:股份转让、价款、出资额、恶意串通、债权人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