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小股东去世后,大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排除其继承人取得股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被继承人虽然仅持有公司2%的股权,但《公司法》继承人能够取得股权并没有对持股比例进行规定,只要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即可取得股权。本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经持股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但系形成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为避免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新增的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决议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随着老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