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股权代持行为广泛存在商事领域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公司法解释三》早已经予以明确,只要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即应当认可协议效力。但在执行问题上,隐名股东能否以其享有的实际权益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即便是最高院的判决,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
股权代持行为广泛存在商事领域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公司法解释三》早已经予以明确,只要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即应当认可协议效力。但在执行问题上,隐名股东能否以其享有的实际权益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即便是最高院的判决,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 [...]